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
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9〕5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采购资金支出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大型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省发〔1998〕11号)的要求,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建立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持人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出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协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招标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设在省招标局,由省招标局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制定采购政策,协调、指导、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审议批准采购工作计划和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省采购办的职责:执行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负责省级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采购项目,组织采购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
二、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用于采购物资、装饰维修及服务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