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9〕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政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机关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这样做,有利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使政府的活动情况和国家公务员的办事情况更加直接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促使国家公务员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1999年每个地、州、市选择1个县(市、区),该县(市、区)选择2至3个乡(镇)进行试点。
一、政务公开总的要求
政府部门及所辖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按照公平执法、公正办事、方便群众、服务经济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总体要求,将行使的职能,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事务,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全部向社会公开。以达到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便于民主监督、促进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
县(市、区)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建设、教育、人事、劳动、公安、交通、民政、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土地管理、卫生、医药、环保等直接掌握人、财、物的部门和直接与群众、企业打交道的部门和单位。
1999年试点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5至10个部门试行政务公开。
乡(镇)政务公开的重点是具有上述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范围
政务公开应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事项为主要范围。如招生、招工、公务员招录、职称评定、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户口“农转非”、邮政电信资费管理、电价管理、中小学收费、计划生育指标管理、超生罚款收缴和使用、农民负担情况、农资调拨分配、扶贫救灾款物发放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办理证照、收缴和减免税费、用地审批、城市规划、基建工程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项目审批、房改资金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等。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