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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川府发〔1999〕29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1998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征旅游市场拓展费。现将《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征好、管好、用好旅游市场拓展费,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真正体现“取之于旅游企业,用之于旅游企业”的原则,以此带动我省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1998〕23号),进一步加大旅游对外促销,提高四川旅游产品的知名度,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根据旅游的特点,旅游宣传促销工作需要统一对外宣传促销,完全服务于各企、事业单位,而其经济效益则将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各个企业或各景区景点。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票务中心、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定点商店等经营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销售)额的1.3%计提旅游市场拓展费,在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旅游市场拓展费的监管部门。旅游市场拓展费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分别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旅游市场拓展费,应按月汇缴到省地税局,省地税局于次月10日内划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具体代征办法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实行“省统收统支,各级按比例分成,先收后分,年终清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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