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覆盖面宽,涉及的问题较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天然气管线需穿越铁路、公路、水利、通讯、建筑物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提供方便、合理收费。凡属地方收费,一律免征。属国家规定不能免征的,由管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未造成损失的,不得无理索取赔偿,阻碍管网建设。
(四)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涉及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安置拆迁单位、个人的,由管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涉及青苗和林、竹、木砍伐赔偿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享受3年以上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免收供电站贴费和水、电等扩容及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城市天然气利用及配套管网设施,包括长输管网的保护工作。
三、逐步推进城市天然气利用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城市天然气市场
(一)鼓励具备城市天然气经营从业资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实体进入城市用气市场。新成立的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现有的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尚未成熟,目前不宜进行股份制改革的,也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行公司化和商业化运营。
(二)城市天然气利用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费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要对工程的全过程负责,确保工程所采购的设备器材质量的安全可靠,坚持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三)城市天然气利用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管网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可为企业自筹、地方自筹、申请银行贷款、申请贴息债券、国家或省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燃气配套费、用于环保方面的资金或其他符合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资金,包括引进省外或境外资金。
(四)发展城市天然气利用事业,要实行自觉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发展城市天然气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广大群众广泛了解并支持城市天然气利用事业,促进城市天然气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禁止燃煤;天然气供应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做好市场开拓和市场营销工作,强化优质服务,按照“控制成本,降低价格,开拓市场,调整结构,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指导思想,建立完善、公开、公平的城市用气市场营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