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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7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定点,是指经营餐饮、住宿、购物、旅游运输、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单位,经批准获得接待旅游团队的资格。
  第三条 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定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环保、建设、交通、贸易、宗教、文化、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旅游定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定点应当符合旅游规划要求,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二)清洁、卫生、安全符合法定条件;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工作人员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有良好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旅游服务各行业具体的定点条件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申请旅游定点,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点经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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