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获得《采用国标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列入国家实施采用国标标准标志产品及相应标准目录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第十二条 企业决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应向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报表,办理使用采用国标标准标志备案手续。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颁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用国标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公告。企业可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印制采用国标标准标志图样。
  第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编号由年代号,四川省行政区域代码号(51XX),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

  (XXXX) 51XX  R  XXX
  ──┬──  ──┬─ ─┬─ ─┬─
    │      │   │   │
    │      │   │   └─备案顺序号
    │      │   │
    │      │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字母缩写
    │      │
    │      └─────────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
    └────────────────年代号

  第十四条 采用国标标准标志图样统一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计的标志图样。企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图样比例放大或缩小。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用国际标准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
  第十五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试验方法修订后,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采用国际标准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国标标准要求时,应当自行停止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并报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