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采用国标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二)执行了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
(三)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工艺、工装、试验方法等)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五)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和质量体系;
(六)产品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
第八条 企业自查产品具备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条件后,向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国标标准产品认可申请表;
(二)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作企业标准的,应当提供国标标准原文文本及中文译本和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标准水平评价证明材料;
(三)法定检验机构年度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企业近期连续三次以上的出厂检验记录;
(五)采用国际标准自查报告。
第九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编号由年代号、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51XX),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汉语拼音字母缩写(CR)和认可顺序号组成。
(XXXX) 51XX CR XXX
──┬── ──┬─ ─┬─ ─┬─
│ │ │ │
│ │ │ └─认可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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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国标标准产品认可字母缩写
│ │
│ └─────────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
└────────────────年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