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采用国标标准,是指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执行由国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负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认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都应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国际贸易需要的标准必须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 下列情形有相应国际标准的应当采用:
(一)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的;
(二)列入省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
(三)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
(四)授予名牌产品称号的(为保留地方风味和特色的除外)。
对依照前款规定应当采用国标标准而没有采用的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将该产品列入相关的目录、计划,原则上不得批准引进和授予名牌产品称号。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国标标准产品认可;使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