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要求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政策的兼并,应由被兼并企业所在市(地、州)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或经贸委会同有关银行提出审查意见。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七)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八)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
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同级经贸委审批;
(九)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十)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一)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四、企业兼并申报材料
(一)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二)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三)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四)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五)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兼并目的、理由;
3、兼并方式;
4、出资购买式兼并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并式兼并各方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权份额;
5、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及还债办法;
6、资产处置和移交方式,资产变动事项;
7、职工安置方案;
8、对兼并后企业的整合措施(经营层、财务、资金投入、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
9、违约责任;
10、签约日期;
11、兼并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兼并协议还应附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职工花名册;
(六)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意见及申请报告。
五、兼并的验收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