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兼并重组程序试行意见的通知

  (六)对要求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政策的兼并,应由被兼并企业所在市(地、州)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或经贸委会同有关银行提出审查意见。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七)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八)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
  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同级经贸委审批;
  (九)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十)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一)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四、企业兼并申报材料
  (一)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二)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三)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四)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五)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兼并目的、理由;
  3、兼并方式;
  4、出资购买式兼并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并式兼并各方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权份额;
  5、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及还债办法;
  6、资产处置和移交方式,资产变动事项;
  7、职工安置方案;
  8、对兼并后企业的整合措施(经营层、财务、资金投入、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
  9、违约责任;
  10、签约日期;
  11、兼并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兼并协议还应附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职工花名册;
  (六)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意见及申请报告。
  五、兼并的验收与确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