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兼并重组程序试行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川办发〔1999〕14号)
《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兼并重组程序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兼并重组程序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提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程序的若干意见,在全省试行。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二)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三)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四)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五)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一)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三)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五)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三、企业兼并的程序
(一)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二)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形成决议;
(三)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四)由同级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对兼并方的资格条件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定并由同级经贸委出具立项文件;
(五)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