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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推动爱国卫生活动社会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以健康教育和搞好集镇、村组环境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卫生集镇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工作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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