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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部队行动交通保障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四川省部队行动交通保障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二月七日

            四川省部队行动交通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部队行动通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队行动交通保障,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团以上建制部队(以下简称被保障部队)执行作战、战备执勤、演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时,地方人民政府为保证部队通行顺畅提供的保障服务。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部队行动交通保障(以下简称交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保障工作是国防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保障工作的领导,并为交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积极支持交通保障工作。
  对在交通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交通保障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防交通网络规划和组织国防交通专用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交通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交通保障工作的实施,不得危及交通工程和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拒绝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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