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9〕3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着重对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
第三条 根据《意见》,广西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负责,审查组设在自治区计委。审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招商项目方案;
(三)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广西招商项目总库;
(四)审查提出区直部门和各地市申报的重大招商项目是否准予进入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
(五)负责广西招商项目总库项目上网、信息反馈工作;
(六)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综合协调、审批申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招商项目工作的指导,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自治区计委提出今后我区各个发展时期利用外资方向和重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