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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9〕3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招商引资体制,是为了全面理顺和规范以项目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关系,建立起高效有序的行政服务体系;改革招商引资机制,是为了按经济办法开发招商资源,借用外力招商,建立起覆盖面广的招商网络。

二、关于招商引资体制的改革

  第三第 招商引资体制改革以强化招商项目管理为核心,招商项目管理实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责任制。三级计委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计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广西实施区域经济战略的要求,制定并颁布《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根据《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地、各部门,都应提出一批招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负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预可研深度,一般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完成项目建议书。自治区计委应对提出项目的数量和前期工作的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检查监督。具体运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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