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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我区各化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参照国家对大型氮肥企业制定的指导价和比质比价的原则制定及委托各地物价部门制定,并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淡旺季及市场情况协调确定。
  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自治区物价部门可以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严格按照代理渠道进行化肥
  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管理。自治区进口化肥的品种、数量要与区内的市场需求、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品种、数量相衔接。自治区经贸委根据总量平衡、资源配置和优化品种结构的要求,拟定全区化肥进口计划报国家经贸委纳入全国化肥进口总量计划。对国家下达给自治区的进口化肥配额指标,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对化肥经营管理的规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自治区进口化肥指标主要下达给广西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同时考虑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生产复合肥的需要。各单位对自治区分配的化肥进口指标化限于自用,不得自行调剂。严禁倒买倒卖化肥进口指标。
  各化肥进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化肥进口代理渠道,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代理进口化肥。有关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为进口化肥单位及时发放贷款。
  我区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按加权平均进价加平均合理运杂费加综合差价制定。
  五、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区内短缺品种进口,按国家政策规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优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化肥生产、购销和市场管理工作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解决化肥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好化肥的生产和供应,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本地区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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