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桂政发〔1999〕3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自治区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区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
国家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区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进行必要的地、市、县间产需平衡衔接,协调化肥生产企业和缺肥地区的供需关系。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化肥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自产化肥。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其化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如无合法经营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零售业务。
化肥经营单位要通过适度竞争,促进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要鼓励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通过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