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
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9〕3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合理、有效、充分地使用国家切块分配给我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促进我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现就配额、许可证的管理、分配及使用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配额、许可证的管理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对外经贸部切块分配给我区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和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同),负责向外经贸部申请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和许可证。
二、配额许可证的分配
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给我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配额指标,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各边贸经营企业申报的计划综合平衡,商自治区边贸局后,分别下达给具有相应边贸商品经营权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外经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与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换回的原产于越南的物资(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如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须由该企业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立项前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报进口配额,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在获得进口配额或登记额度后由企业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配额、许可证的申领、使用
(一)申领企业须凭配额证明及对外成交合同到自治区外经贸厅申领进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