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其他类:咖啡(豆)、茶叶、食糖(机制糖除外)、烟叶、煤、薪柴、罐装煤气、汽油、柴油、煤油、化肥、水泥。
  说明:(一)上述物品中,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证验放。
  (二)作为生活用品的“机器电器类”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拆解件;整机价值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其他机器、电器及其零部件、拆解件。

附件二:
           边民互市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
             和许可证管理商品限量表

  一、粮食类:50公斤;
  二、食用油类:5公斤;
  三、汽油、柴油、煤油5公斤;化肥20公斤;烟叶(丝)2公斤;棉花5公斤;
  四、生活用摄影胶卷(零售包装):5卷;
  五、胶合板:2块;木材0.1立方米;
  六、香烟1条、酒2瓶、化妆品2瓶(零售包装)。
  以上限量带进商品由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变化随时补充和调整。

附件三:

          边民互市贸易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物品表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

  一、禁止进境物品
  (一)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二)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四)各种烈性毒药;
  (五)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