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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1999〕2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便于管理,南宁海关对“生活用品”列表形式进行监管,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表内所列商品(见附件一),可享受每人每日从边民互市区(点)免税带进价值3000元以下商品的优惠;表中未列明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能享受边民互市带进商品免税的优惠。今后涉及目录调整,由南宁海关征求自治区外经贸厅、边贸局的意见后进行调整,下发执行。
  二、边民互市带进的商品应限于与边民生活相关的原产于越南的商品,带进第三国产品不能享受互市贸易的优惠。
  三、边民互市贸易带进的“生活用品”,凡涉及国家限制进口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证验放。但对边民带进自用的涉及国家限制进口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日常生活用品,又无法提供有关允许进口证件的,海关暂按“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实行限量管理(见附件二)。允许边民(不包括其他身份人员)每人每日从互市区(点)带进限量表所列的生活自用物品。
  四、凡边民从互市区(点)带进的商品,每人每日可一次带进3000元以内的免税额度商品;一次未带够300元额度的,不允许同日再次带进。
  从边民互市区(点)带进的商品价格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估定。
  五、严禁组织边民利用免税额度或限量带进的规定,变相从边民互市区(点)带进国家限制进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六、禁止边民从互市区(点)内带出国家禁止出境物品(见附件三)、全国统一招标商品、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有特殊规定的商品(见附件四)。带出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见附件五)、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商品以肩挑手提为限。
  本规定所指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的定义及范围,在国家有关部门未作出明确规定前,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南宁海关根据现行国家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和我区边民互市实际拟出具体规定以便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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