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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失效]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等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特区城市新区的绿地面积(含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应不低于总面积35%;改造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25%。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划要求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低于30%;改造旧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低于25%。
  (二)公共建筑设施,在新建区不低于35%;在改造旧区不低于25%。
  (三)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建区不低于40%;在改造旧区不低于35%。
  (四)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建区不低于35%;在改造旧区不低于30%。
  (五)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干道绿化带不低于25%。
  (七)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低于25%。
  (八)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九)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建区不低于35%;在改造旧区不低于25%。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含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同级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宕石风景名胜区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特区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绿地率要求安排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占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的比例为1%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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