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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1999年6月15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特区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建部门是特区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的城建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特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规划、建委、国土房产、公安、交通、环保、环卫、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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