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失效]

  第四十五条 用水户水表及水表前的城市供水设施,由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
  用水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维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或建造楼高珠基2米起计14米以上的楼宇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二次供水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消防、环卫、绿化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八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六章 水费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遵循政府财政支持和价格补偿双重机制,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即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
  第五十条 城市供水应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生产经营和其他用水合理计价,并根据计划用水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加价收费。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按成本价收费。
  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计算。
  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为年供水利润与年供水净资产总额之比,其比率按照国家有关供水价格规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供水企业可以向市物价局提出调整水价的申请,由市物价局核定调价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需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五十三条 市物价局在核定调价方案时,应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用户代表参加。
  第五十四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由物价局应会同市城建局共同核定。
  第五十五条 市供水企业经营城市公共供水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