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4)产权单位持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的《汕头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汇总表》到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交款或退款手续。

第四章 房改房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在付清房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以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和赠与等)。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能上市交易:
  1、经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告或旧城改造办公室确定实施改造拆迁的;
  2、房屋业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公证手续的;
  3、已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
  4、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转移的;
  5、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6、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三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房屋业权人须按评估价的1%向原产权单位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产权单位收取后应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购建房时,其土地属国家无偿划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后,存入市住房基金专户。
  第三十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房屋业权人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五年以上的(以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审批部门的审批日期为准,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按1993年的购房审批日期为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房屋业权人须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属于该套住房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其房价以房改购房时的个人实付款为基数,按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与其房改面积的比率计价。计算公式如下:
  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房价=原房改购房的个人实付款÷房改建筑面积×分摊公共建筑面积原产权单位不再计收购买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住房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上市交易的增值款归房屋业权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上市交易时,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上市交易,房屋业权人应将其增值款与原产权单位分成。原产权单位得二成,房屋业权人得八成,原产权单位须将其收取的增值款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