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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经费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发放住房补贴,如按《意见》规定标准发放的,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审核或审批;如参照《意见》规定,另行制订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必须将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为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的开始月份。在2至12月份内符合规定可以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从次年1月开始领取。
  第十五条 凡在2至12月份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变动当月到财政部门领取《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变动审核表》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获批准后,单位变需及时到开户银行领取《住房补贴汇储变更清册》,办理变更手续:
  1、职务发生变动后,需按现职务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的;
  2、在《意见》规定范围内办理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
  3、因主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因,需停止发放住房补贴的。
  第十六条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如因受第十四条规定之限制,未领足第一年应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少领部分可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一次性领回。
  第十七条 职工按《意见》规定一次性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后,如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其领取的住房补贴累计超过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数应领金额的,应按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时的标准,计算应退回的金额,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退回利息。
  第十八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继续按原发放标准领取住房补贴,累计领取补贴年限为15年。
  第十九条 职工从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按其调入后的职级标准从次年1月起领取住房补贴,如在其他单位已开始领取住房补贴,应将其已领取补贴的时间与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住房补贴的时间合并计算,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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