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第九条 凡按
《意见》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首年每月领取住房补贴的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以后每年每月住房补贴的标准,按上一年度每月住房补贴标准的10%递增计算(详见附表)累计补贴年限15年。
第十条 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分别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全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差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财政按负担比例拨款,其余部分由单位负责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单位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解决;超编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每年度审核审批一次。审核审批部门在发放住房补贴的上一年第四季度受理各单位的申请。申报单位最迟应于11月30日前将审核表报送人事、房改、财政部门。经人事、房改、财政部门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后的审核表,由申报单位分送审核部门并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住房补贴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操作程序:
申请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持单位证明到市财政局领取统一印制的有关表格后,按以下方法操作: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领取住房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存查。
2、单位每年度填写《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情况明细表》、《发放差额货币补贴职工情况明细表》,报市、区人事、房改、财政部门。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分别对人员编制和职务、领取补贴资格、发放补贴额度进行审核或审批。
3、单位将审核表(含附表)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持“中心”通知到银行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4、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全额、差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款项拨入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内。
5、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年度内,因其领取额、领取方式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发生变化,由单位在情况变化当月填写《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变动审核表》,报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