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汕府办〔1999〕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及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手续。
第四条 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等特殊对象,可继续租住公有住房并按当年公布的房改租金计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前按规定办理,2000年1月1日起,无论其职务是否变动,均不再予以办理:
1、原房改所购住房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
2、按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用现行成本价重新计算原购住房超标款的;
第六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部分,应补办购买手续(不上市交易的暂不办理)。
第七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未婚职工,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受年龄或工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