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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三)换购住房中原购住房的处理。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反售给产权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原已按规定购买两套住房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住房时必须将两套住房全部退返给原产权单位。
  (四)换购或补购住房,按办理手续时的执行年度的房改售房成本价格执行,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超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律实行市场价。
  (五)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职工按当时职务购买了超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七)已购公有住房(包括补贴出售住房和集资住房)但未达到本人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也可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补贴标准对其差额面积部分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计出其住房差额面积补贴总额,按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逐月发给,直到发完为止,有条件的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也可在计算出应发给购房人住房差额补贴总额后,一次性发给,但不计递增。
  五、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价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租赁、抵押、赠与等)。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各县(市)要根据粤府〔1998〕82号文通知和本意见的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测算,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市、县(市)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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