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4、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6、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7、其他资金来源
(二)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补贴资金由发放补贴单位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住房补贴资金由发放单位分别存入银行。单位住房基金原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存入建设银行;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存入工商银行。未开设单位住房基金户的,由单位选择上述二家银行中的一家存入。
(三)职工购买或租赁住房,可申请支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
(四)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本息。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领取住房补贴;批准离退休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可继续按规定逐月领取住房补贴。
(五)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单位,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次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手续,且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继续发放住房补贴。
四、换购、补购住房和差额货币补贴
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以实行换购住房、补购住房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
1、本单位已解决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2、本单位已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单位有现成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4、任何单位不得新建(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外)或购买商品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5、亏损企业不得实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6、每户职工只能换购或补购住房一次。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二)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的程序。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必须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县(市、区)直属机关科(局)级、镇(乡)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和补购住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1997年4月29日印发《汕头市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暂行规定》(汕市办〔1997〕16号)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市房改办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