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但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住房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计租。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并不得减免。
(五)住房补助领取办法:夫妇双方按各自职级的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
(六)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七)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前的住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八)行政、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租住或购买。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1、住房货币分配采用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
2、住房补贴年限为十五年。
3、首年(2000年)每人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
4、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的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5、已被所在单位聘任为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处级、科级住房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6、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购房时,未领足七年住房补贴的,可一次性领取至第七条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领取的住房补贴不计算递增,余下的住房补贴按发放标准逐月领取。
7、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因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8、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因故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对在实施住房补贴前参加工作的死亡职工,其生前工龄超过十五年的,可发足十五年的住房补贴;工龄不足十五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均不计递增。
9、未领足15年住房补贴而离退休的职工,离退休后其住房补贴继续按月发放。
10、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11、各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财力和住房状况,在不超过《意见》规定个人应享受的货币补贴总额的前提下,采用一次性形式、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形式,也可采取其他更好的形式发放住房补贴,但必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