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加快住房
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市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助。职工个人住房补助总额按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我市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四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的职工,凡夫妇中一方已享受下列住房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助: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含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增加住房面积标准购房后的各方人员)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购买补助出售住宅、单位与职工集资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3、单位采取以货币或建筑材料补助职工购、建住房的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
(四)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助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区别对待:
1、从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如租住单位住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超标准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标准,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
2、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在1999年底前单位有住房可供购买的,可按现行的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否则,领取住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