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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四)持学习驾驶证的驾驶员单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机动车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六)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十日;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十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交通信号行驶或者不按禁令标志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被监摄记录闯红灯又不能确认其驾驶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车主。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四)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五)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六)使用涂改、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七)使用涂改、伪造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的;
  (八)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警灯的;
  (九)驾驶擅自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的;
  (十)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
  (十一)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非法组装的机动车的;
  (十三)违反规定超速行驶或者强行超车的;
  (十四)驾驶牌证不全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二)、(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九十日;有第(二)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有第(六)、(七)项行为之一的,收缴无效的机动车牌证及驾驶凭证;有第(八)项行为的,并处没收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有第(九)至(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重量的,处一百元罚款;机动车载人,每超载一人,处三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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