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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一)通过设有停、让标志的路口,不按规定停车、让车的;
  (二)驾车时从事吸烟、饮食的;
  (三)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四)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撑伞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车时使用移动电话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两轮摩托车不走专用车道或者不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划有黄方格路段停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及挡风玻璃范围内悬挂、张贴、放置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影响操作的;
  (七)不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者故意损坏、遮盖、扭曲车辆号牌的;
  (八)持异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特区驻点营运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悬挂特区号牌汽车的;
  (九)悬挂异地号牌的车辆,在特区驻点营运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的;
  (十)驾驶非营运车辆的持异地驾驶证的驾驶员或者悬挂异地号牌的非营运车辆,在特区驻点行驶超过九十日,未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单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八十元罚款:
  (一)在设有中心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跨线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二)在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借道行驶的除外)的;
  (四)驾驶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六)使用失效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十日;有第(四)项行为的,应当暂扣车辆行驶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吊扣驾驶证三十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前方受阻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排队等候,争道行驶的;
  (二)在设有中心单实线、双实线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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