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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0日)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1998年4月21日汕头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5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7号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
  第三章 执行程序与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员、乘车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警察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警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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