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须报经市或区劳动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与康复医疗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或出资赞助兴办未成年残疾人福利事业。
加强对残疾患儿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和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积极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已满十六周岁的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创造就业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当地派出所与其监护人共同进行规劝和教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法定原因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容教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械具。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同被羁押的成年人分押、分管、分教。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或公开出版物不得公开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像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应积极劝阻、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