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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1997年3月25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实行执法责任制,把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把执法行为与执法效果统一起来,是新形势下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为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制治市的进程,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宏伟目标,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
  一、市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的职责范围、内容和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要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分清执法责任,理顺相互关系,做好协调配合。领导干部尤其要认真学习、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
  二、市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把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作为领导和干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任期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质量和社会效益。对执法人员执法违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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