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处理;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采取专人冲洗和清理措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污水管道;
(六)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逐步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排放、收集、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市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必须采用密闭方式。禁止用箩筐等非密闭器具收集垃圾,禁止敞开式运送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垃圾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由垃圾处理厂(场)统一处理。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当自行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特殊处理。
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