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车主不在现场的,主管部门可以锁扣车辆;损坏绿地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物品。
第五节 城市灯光管理
第三十五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确保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城市灯光环境规划的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
装饰性灯光设施及有灯光的广告、招牌残缺或损坏时,设置单位或业主应及时修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并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特区内饲养猪、牛、羊;禁止在特区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按猪、牛、羊每头处五百元罚款,按鸡、鸭、鹅、兔等每只处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