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有碍市容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未及时修整或拆除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有碍市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公用电视天线系统;未设置公用电视天线的建筑物,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应改造完善。
单独架设户外电视天线,影响市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门前屋后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及其他宣传物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并确保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或拆除。到期的广告、招牌,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交通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