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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线摆卖物品;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应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擅自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晾晒衣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确需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上设置候车亭、岗亭、报刊亭、电话亭、电话交接箱、箱式变电站、有线电视端子箱或其他设施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并由设置单位保持设置物的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处设施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车次处二百元罚款;未采取覆盖或密封措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车主不在现场的,主管部门可以锁扣车辆;损坏人行道、沟盖的,车主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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