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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灯光夜市)由市场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
  (七)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八)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十一)待建地由业主负责;
  (十二)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十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考评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
  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应吸收辖区群众参加,考评结果可由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道路管理单位应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在接到主管部门通知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的,主管部门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通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八小时内,未更换或正位的,每处处五百元罚款。
  严禁盗窃、非法收购、销售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和交通指示牌。盗窃上述公物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销售上述公物的,由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的,报市政府批准;临时占用其它城市道路和广场的,报市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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