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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1999年7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黄”,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一)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的;
  (二)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印刷、走私、贩卖、传播淫秽和色情物品的;
  (四)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和电讯工具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文字和图像的;
  (五)利用娱乐、服务性场所从事淫秽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淫秽活动。
  本决定所称的“赌”,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一)从事赌博经营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设赌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和其他便利条件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赌博且赌资数额较大的。
  本决定所称的“毒”,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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