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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附件

  (二)为充分发挥机械化作业的规模效益,各区按改革的原则,在市市容环卫局的统一组织下,对全市主干道、高架路(桥)进行机械化清扫。
  (三)市市容环卫局对各区环卫设施的使用和环卫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四)区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街道市容环卫工作的组织管理。

        广州市深化市容环卫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一、户外广告管理
  (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局)受理辖区内户外张挂彩旗、横额、标语的申请和审批。
  (二)属市工商局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局)知会区局。
  (三)区工商分局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批准文件附本送区局备案。区工商分局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由区局会审,签发《大型户外广告市容管理意见书》。
  (四)辖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彩旗、横额、标语等,由区局监督责任者维护其完好、美观,对违规者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按规定处罚。
  (五)乱张贴物由所在街组织清理。由区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责任区市容环卫管理
  市局制定“广州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区局对辖区内的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依法管理。监督指导产权人(单位)或使用人(单位)定期对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机场、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进行外观的清洗、整饰,维持美观、完好。
  三、环境卫生服务行业管理
  (一)对在区申请工商登记的从事环卫服务(含车辆清洗服务、粪便清运服务、其他清洁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在区工商分局批准之前,由区局进行环卫服务资质审查,签发《环卫服务资质合格证》;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补办资质审查手续。
  (二)对辖区内从事环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资质审查。
  四、余泥渣土管理
  (一)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受区局和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双重领导。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的正、副所长由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提名,区局和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共同考察,区局任免。
  (二)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审批辖区内余泥渣土的排放、受纳,签发《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余泥渣土受纳证》,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报送备案资料;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由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报送《大宗余泥排放、受纳呈批表》及其他必要资料,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同意的,由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签发排放、受纳证书。
  (三)减免排放费、受纳费及罚款额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审批。
  (四)余泥渣土排放费和受纳费由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统一收取。市、区按规定比例分成,费用统一用于余泥受纳场建设和有关业务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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