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一)各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规划,经市局审批,纳入市区域卫生总体规划。
(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由本地段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与负责本地段居民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共建,其设置由区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深化市容环卫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区市容环境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局)是区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市容管理职能。
1.对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进行市容管理。
2.按分工对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进行市容管理。
3.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4.对各类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清洗业务进行行业管理。
5.对有损市容的公共设施、倒折的树木等,根据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6.对道路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的“门前三包”进行规划、监督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1.对区域道路(包括马路及大街小巷)组织清扫保洁和管理。
2.对生活垃圾、粪便组织清运和管理。
3.对公共厕所进行管理。
4.对余泥渣土、散体物料进行管理。
5.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机团、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6.对街、镇、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的主要事权
(一)按规定审批辖区内户外张挂彩旗、横幅、标语。由区工商分局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须在区局备案,区工商分局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由区局会审;市工商局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由市市容环卫局知会区局,并由区局按有关标准管理。
(二)对在区内申办从事车辆清洗、环境卫生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发放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三)对建设工程的余泥渣土排放进行审批、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需要配套的化粪池进行审批、验收和管理。
(五)对辖区内倒折或损坏的树木、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及时督促主管单位限时清理、维修和恢复,或依法给予处理。
三、理顺市、区关系
(一)市市容环卫局是区局的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监督、检查、考核区局的市容环境卫生业务工作;区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