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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附件

  9.生产企业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或有人员死亡事件和有蔓延趋势或经处理未能控制的事件;
  10.其他影响重大的疫情。
  四、妇幼卫生工作管理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管理。
  1.区局负责受理辖区内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编制医疗保健机构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申请:
  (1)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结扎及终止妊娠手术,属街镇卫生院、区级和厂企医疗保健机构的由区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属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由区局初审,报市局审批;属部属、省级和部队医疗机构由区、市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区、市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3)各级已获得国内婚检资格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均由区、市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4)申请开展遗传病诊断与产前诊断的,由区、市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2.市、省级机关审批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由辖区局负责对审批结果进行登记。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校验,重新校验的审批仍按原审批权限与程序执行。
  4.申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参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实施。
  (二)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1.区局按照《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市局的有关规定,选聘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员,经市局培训考核颁证,组成辖区母婴保健执法监督队伍。
  2.区级执法监督队伍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会医疗机构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业务技术和母婴保健服务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对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的违法行为,报请原审批机关作出处理。
  3.受市局委托,区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监督。
  4.区人民政府设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区属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结果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鉴定结论报市局备案。
  5.区局负责管理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整理分析,准确、及时地向市局及区政府上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慢性病防治工作管理
  区局负责辖区内人群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性病、高血压病、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监测和管理。辖区内医疗单位申办性病监测点、性病诊疗单位,由区局初审,报市局审批。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性病监测点、诊疗单位由市、区两级卫生局共同管理,三级医院以下医疗单位(含三级医院)由市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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