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局对涉及外区或重大复杂的违反国家《
药品管理法》的案件,应报告市局,由市局组织查处。
(四)区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申请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审批,发给“购用印签卡”并对其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申领《制剂许可证》,由区局初审,经市局验收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辖区内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零售药店、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由区局核发《健康证》。
(七)区局按规定每年对辖区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个体零售药店进行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吊销证照。年审情况向市局报告。
(八)区局根据市制定的“四个统一”(即统一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统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统一登记程序、手续和使用统一的经营标志),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三、卫生监督、传染病控制和突发中毒事件处理
(一)区局负责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除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企业除外)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
(二)区局负责区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中小学校的学校卫生和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及镇级以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消毒卫生的监督管理(附表中的15所托幼机构除外)。
(三)市局下放给区局管理的单位,由区局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区局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的监督管理和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负责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救治疑似患者和中毒病人。
(五)区局负责对辖区内艾滋病感染者的随访、健康教育以及管理。
(六)区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事件、公共场所污染事件、急救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省、市直接管理的单位除外),并采取控制措施,组织救治疑似患者和中毒病人。
(七)区内发生的以下传染病疫情和中毒、污染事件,由市局协助区局处理:
1.鼠疫疫情;
2.每年霍乱的首发和暴发流行;
3.新发现的艾滋病病人;
4.暴发20例以上的细菌性痢疾;
5.辖区内出现的第二例狂犬病;
6.除上述传染病以外的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暴发;
7.一次中毒30人以上或发生中毒死亡、影响较大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
8.公共场所污染导致一次中毒30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