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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一、医疗机构和医疗行政管理
(一)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中10人(含10人)以下的门诊部(诊所)和20张病床以下医院的设置申请由所在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局)审批,报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其中20张病床以下医院的设置审批待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后执行),涉外医疗机构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人以上的门诊部(诊所)和21至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经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置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经区、市局审查后,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区局的初审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报市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审批部门负责。
部队设置编制外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军队驻穗军以上领导机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局负责组织区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和区级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一级医院进行基本标准和分等标准评审,对二级医院进行基本标准初审,报市医院评审委员会和市医院分级管理委员会分别复审和分等标准评审。
(三)区局组织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和2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的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
(四)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含二级医院和社会医疗机构,不包括市六医院和部、省、市属医院的分支机构,下同)申请刊登医疗广告,由区局初审,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区局组织辖区内医疗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查处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医疗行为,其中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由市局组织查处。
(六)区局负责处理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投诉事件。
(七)区人民政府设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归口区局管理,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结论报市局备案。
(八)区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参加全国护理执业考试的报考、初审和广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中医护理专业的个人报考工作以及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及报考人员资格的初审。
(九)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中涉及配套卫生院建设的,由区局决定卫生院的承办单位。区属以外单位承办的卫生院必须服从区局在业务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和行政管理。
二、药品质量监督和药政管理
(一)区局负责辖区内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和年审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核发、业务技术培训和法规法制教育。
(二)区局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须向市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