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对辖区内的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零售药店和二级医院以下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审。
(六)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申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用印签卡”的审批和管理。
(七)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申领《制剂许可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单位(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除外)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九)负责辖区内由区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学校、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候诊室和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镇级以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附表中的15所幼儿机构除外)消毒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管理。
(十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与卫生有关的中毒事件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省、市直接管理的单位除外)。
(十二)负责辖区内区属一、二级医院和厂企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报市局备案。对辖区内市级和省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申请进行初审。
(十三)负责辖区内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监测和管理。
(十四)负责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审批和管理。
(十五)负责辖区内居住区配套卫生院的管理。
(十六)按规定权限依法在辖区内实施卫生监督执法。
(十七)区局在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取消卫生许可证的,需报请原批准机关处理。
三、理顺市、区关系
(一)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6条规定,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起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充实卫生执法监督队伍。
(二)市局加强对区局的业务领导和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区局的业务工作,纠正区局的不正当行为。
(三)街道负有保障本地居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责任,对地段区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解决街辖范围内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区局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健康促进工作。
(四)区医院、街道卫生院或镇的医院设置卫生监督员,在区局的领导下做好所属地段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卫生机构设置和卫生许可的审批、管理、备案等规定,统一由市局制定。
附表:
不属区局消毒卫生监督管理的15所省、市托幼机构:
广东省委机关幼儿园
广州市第一幼儿园
广州市第二幼儿园
广东省育才第一幼儿园
广东省育才第二幼儿园
广州市委机关幼儿园
广州市政府机关幼儿园
广东省卫生厅幼儿园
广东省财政厅幼儿园
广东省科学院幼儿园
广州市园林局幼儿园
广州市电信局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