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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已经转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不含民营科研机构)在分流人员中的下岗职工,视同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
  6.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工龄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办理单位内退休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转制过渡期后退休的职工,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7.支持科研机构参与全社会的保障制度,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
  (二)对转换机制的科研机构实行过渡期扶持政策。
  1.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测评,凡无研究开发任务、无研究开发成果或专利、无转化效益的,不再保留科研机构名称。
  2.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没有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扩股时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用决策和经营。职工个人持股股权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科研机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过去使用未分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使用按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5号)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有关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职工集体股,并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并留出其中的15%作为集体股,留待今后的再分配。
  对转为股份合作制的小型科研机构,经批准,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成股份,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企业正式职工。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
  3.经批准,允许小型科研机构职工购买国有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购买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出售科研机构回收的资金,应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4.地方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创办起5年内,企业交缴规费给予优惠照顾,免征各种规费清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列出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省级科研机构的政策。
  5.科研机构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必须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发展,如改善科研条件、配置生产要素、建设供职工居住的廉价房等。
  6.对转变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要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核实法人财产占用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7〕11号)办理,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促使其合理配置和增值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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