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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要有所发现,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为评价标准;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没有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市场承认、没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不得进行鉴定和评奖。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消除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改革现行的鉴定方式,减少会议鉴定形式,推行函审、检测与应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鉴定形式,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已在生产领域应用的科技成果可以视同鉴定。
  3.改革现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均可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评奖的条件。
  4.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科研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1.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对作出过卓越贡献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各类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转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包括咨询服务类型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用补贴办法,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
  科研机构中2004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的医疗费,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3.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型科研机构以及暂未转制的科研机构继续地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出台后,上述各类科研机构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转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一律从1999年7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科研机构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同级财政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和科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参保当月开始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每年按10%的比例逐步减少和增加。参保当月前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5年后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原无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的科研机构也自行解决。
  1999年6月30日前已经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研机构,可以享受上述政策,但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作调整。
  5.未选择执行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科研机构在人员分流中,要广开就业渠道,消化富余人员。在转制过程中的科研机构(不含民营科研机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视同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3年后仍未再就业的,科研机构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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