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高校的科技人员从事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有关的工作。
4.支持建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中心,作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孵化器”。
5.省高等教育管理部门要开展深化校内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
(八)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有利于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部门特别是各产业部门和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工作重点放在研究推动国家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在广东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全省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重大布局、优先领域及重大任务。
各部门、各行业制订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征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的科技项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科技系统的研究开发力量以各种形式全面投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2.科技资源的配置要从主要靠行政手段转向以市场为基本途径。
除部分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外,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把产业发展的需求、成果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作为立项资助的重要条件。项目评审专家要适当吸收企业家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没有企业参与研究开发和承用其成果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采取矩阵管理方式,增强各计划之间的衔接。重大科技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省级各项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的安排、投放,要向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科研机构、省级科研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倾斜,扶持它们的发展。
3.从单纯的项目管理转到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全省的科技综合实力上来。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经济预测,推行科技评估制度。要发展科技评估中介服务组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一般科技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将其交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协助经济部门做好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认定工作;要加强推进我省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交流;放宽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创办科研机构的审批,为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外资做出贡献。
4.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立项时,必须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要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研究开发的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起来,并大力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应用;完善项目验收鉴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阶段,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证知识产权能按合理的比例参与分配等。要在3年内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普遍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正确处理科技人员流动中所涉及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防止国有知识产权的流失。
(九)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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